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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2021/03/10
    2016年,省财政厅正式下发文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出要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供给效率,整合设立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

      为此,2017年,贵州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贵州省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助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2017年至2020年每年列支10亿元以上专项资金,重点促进智能化机械化改造。对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的矿井最高奖励500万元,并采用“早改多奖”的退坡奖励方式鼓励企业按时或提前实施煤矿“两化”改造。2020年起再新增10亿元支持智能化建设,累计下达改造资金近20亿元。

      目前,贵州省能源局已对2020年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奖补资金申请项目(第四批)以及2021年度申请省级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公示。

      除此之外,为保障资金支持力度,还将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按15:85比例共同投资改造项目,自2018年11月以来,我省投贷联动累计放款和撬动银行直接贷款100.6亿元。直接受惠技改扩建和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煤矿68处,释放煤炭产能7462万吨。能源结构调整基金完成投资8.6亿元,解决5家电厂320万吨电煤供应资金周转。为缓解煤矿资金周转问题,由政府作担保,金融机构购买设备,租赁给煤矿,煤矿分期支付租金,通过四方联动的方式解决设备购买资金超20亿元。

      2020年,全省各金融机构已对76个煤矿融资项目进行接触和尽调,完成5家煤炭企业投放资金19.48亿元。

    《贵州省贵州省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内容:

    第五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兼并重组保留煤矿,鼓励采取设备租赁、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智能机械化升级改造。

    (二)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兼并重组关闭退出、直接关闭退出),事故关闭煤矿除外。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四)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电煤保供机制、煤炭区域性市场公共建设;政银企合作专项融资产品。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智能机械化改造。

    1.对新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依井型规模和综合机械化工作面数量实施综合奖励:

    (1)井型规模奖励:3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90万元,45至90万吨/年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10万元,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奖励基数为120万元;

    (2)综合机械化工作面奖励:给予每个回采工作面150万元奖励,给予每个薄煤层或大倾角回采工作面200万元奖励。

    2.对完成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的矿井分项实施奖励,全面完成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完成智能工作面升级改造的矿井每矿奖励基数最高不超过260万元。

    4.为鼓励煤矿积极开展智能机械化改造,奖励资金实行退坡奖励办法,在2017年实施智能机械化改造的,按奖励基数130%给予奖补,2018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15%给予奖补,2019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100%给予奖补,2020年实施的,按奖励基数90%给予奖补。

    (二)淘汰落后产能。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关闭退出煤矿,尤其是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实行差别化奖补标准:

    1.根据煤矿关闭退出方式(如兼并重组工作推进情况、生产建设及证照情况等)实行差别化奖补。对兼并重组批复关闭煤矿原则上按黔府办发〔2013〕47号文并结合我省2016年实施情况进行奖补。

    2.对2017年12月底前仍未获得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实施关闭并注销相关证照后,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3.对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批复保留又自愿申请关闭退出的煤矿:初步(开采方案)设计未批复的,以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按产能100元/吨并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奖部分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获得批复的,以初步(开采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按产能80元/吨给予一次性奖补。
    4.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在黔煤矿产能指标置换到外省的不予奖补。
    5.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三)煤层气(瓦斯)、煤矸石、矿井水抽采利用。

    1.煤层气地面勘探开发利用(含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折纯,下同)。

    2.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实行阶梯补贴:除国家补贴外,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5%,省级奖励补贴0.1元/立方米;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大于55%,省级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

    3.瓦斯发电上网除享受国家优惠电价政策外,继续享受上述1、2条奖补政策。


    4.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贴80万元。


    5.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补贴500万元。对2017年完成的按110%给予补助,以后每年递减10%。

                                                                                                                                              2021中国·贵州煤矿智能化论坛暨装备展览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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